关于社会关注的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草案二审稿更加严格做了一些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作的食品。
在今天的审议中,大家仍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指出,现在的草案更多地是对生产和经营者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处罚,建议明确禁止食用国家保护名录中的一些野生动物,对食用行为本身做禁止性规定,让行为主体也受到处罚,能够更好地禁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草案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拍摄电影录像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来批准、并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在审议中,周天虹委员指出,对外国人如果和中国境内一些组织和机构或者单位合作或授权国内一些单位进行拍摄的行为,没有做出相应限制。如果不做出规定的话,条文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建议对这方面加强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也赞成周天虹委员的建议,他进一步指出,批准权应该掌握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手中,不应做过多授权。否则会产生一些金钱交易行为。
草案二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万鄂湘副委员长建议,应该增加公益诉讼的渠道。他指出,对动物的捕杀,没有专门组织提出公益诉讼的话,仅靠个人举报或控告,很难达到目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禁止食用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当前我国食用野生动物现状如何,现行法律如何规定?
这些年来,专家、学者还有一些动物保护组织的人员或者志愿者,都在不遗余力地呼吁,禁止滥食野生动物,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文明和谐。但不可否认的是,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在某些地区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纠其原因,是因为确实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
事实上,对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的刑法还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近年来,执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开展专项行为,严厉打击并且从重处罚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吃野味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导致吃野味的人越来越多,形成对野生动物需求的市场,导致一些见利忘义的不法之徒挺好走险。如果不在食用上加以限制的话,可能会反过来导致捕猎和杀害出售行为难以得到更好的控制。
草案一审稿中做出一些规定,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但很多人认为,规定还是不能很好地对行为加以规范,所以在这次提交的二审稿中,规定更加严格。增加了如下规定,一、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二、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根据草案,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药监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且处以罚款,如果构成犯罪,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